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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9-08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兵团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兵团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贯彻落实兵团第八次党代会和兵团党委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就优化调整兵团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围绕兵团党委确定的120户重点服务企业,合理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用工指导、政策服务联动机制。对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二)强化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项目和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同时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坚持就业导向,围绕兵团数字产业、康养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用工需求,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开展培训,按照初级工720元/人、中级工91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挖掘空岗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用好国家下达指标和兵团地方项目支持,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到团场、连队(社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

(十)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鼓励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拿出更多管理、技术、科研类见习岗位,募集不少于42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含监测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落实落细政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兵团配套资金,加大师市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基层公共就业队伍建设,充分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时限,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连队(社区)。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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