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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9-12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兵团生态保护修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三屏两环多廊道”生态格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兵团。

二、参与领域

(一)森林、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坚持以水定地、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完善林草空间配置,科学实施草畜平衡,加强河谷林、河岸林保护保育,加速特色、绿色林果业发展,构建多层次的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林。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能力,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

(二)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河道断流、河道淤积、湖泊湿地萎缩、功能退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实施河湖水系廊道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退化湿地修复、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

(三)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绿洲外围植被退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加强防沙治沙,实施精准治沙,开展绿洲外围基干林草防护带建设,恢复和改善绿洲内部林网,改善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注重土壤盐渍化的预防和治理,开展人工造林种草、沙化草原治理、封禁管护,适度加大灌草绿化比例,形成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促进沙区生态状况的好转和民生改善。

(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和优化提升。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引导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土地盐渍化加剧、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适度进行盐碱地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完善高效节水灌溉体系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农业面源污染协同治理,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空间结构不合理、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合理利用城镇周边荒山荒滩,建设生态绿地、环城绿廊和郊野公园;建设城市内部生态清洁小流域,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修复拓展城市绿地空间,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廊,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的历史遗留矿山和工矿废弃地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防治、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支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八)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发展林下经济、林果业、生态型畜牧业、沙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绿色种养循环,推广减排固碳技术;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机制

(九)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2.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参与方式。

(十一)参与程序

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师市依据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任务和区域,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

2.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师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或团场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科学论证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目标任务、投资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和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内容,其中涉及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应协商一致。师市负责对实施方案审核论证,由师市批准后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师市将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师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或团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林地、草地)出让(承包)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并优化项目监管。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按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师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师市组织团场、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后期管护主体签订三方管护合同,明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

5.规范开展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由师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或团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应开展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申请材料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师市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成效评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四、支持政策

(十二)规划管控。师市应将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师市,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师市,不再列出)

(十三)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产业发展;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生态产业开发。(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林草局)

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对修复后的国有农用地,可由生态修复主体承包经营,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十四)指标流转。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复核认定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可以优先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和兵团跨师域调剂。师市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其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在兵团范围内流转使用,流转程序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师市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兵团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十五)权益交易。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鼓励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参与碳排放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责任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林草局)

(十六)资源利用。按照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由师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十七)用水支持。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水规模,提高用水保证率。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优先保障河湖基本生态保护目标修复用水,科学合理配置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兵团水利局)

(十八)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十九)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在信贷规模、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采取差异性配套信贷政策,积极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为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将生态保护修复产出的土地指标等关联权益作为质押、抵押物,开展绿色融资贷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建立并落实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担保基金等风险补偿机制,构建“财政贴息 银行 保险 担保机构”的融资支持模式,共同分担金融支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风险。落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师市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林草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兵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师市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师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十二)优化监管服务。师市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监管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共治生态保护修复意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激发内生动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生态保护修复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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